1、《条例》遵循市场规律,明确提出政府搭台、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补偿路径,通过推进资源环境权益交易,促进生态产业发展,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等多元化方式,动员和汇聚各方面力量,实现生态产品需求和供给的精准对接,提高生态产品价值。第五章是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重在完善配套政策。
2、《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6章33节,内容涵盖了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方面,对按照规定或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3、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4、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5、【法律分析】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1、治理补偿。对生态环境的某些破坏不易实行异地补偿,如排放各种污染物,除了就地治理之外,还可以进行异地治理。破坏者向专门机构交纳一定费用,在治理控制区或其他区域进行异地治理,对整个生态环境可以起到某种修复作用。可以在表2所列的治理控制区划出部分区域,专门用于异地治理和修复补偿。
2、生态补偿机制是通过经济手段,确保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补偿责任。首先,遵循谁破坏谁补偿原则,破坏者需对因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负责,补偿形式包括直接修复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补偿地点不必局限在原地,必要时可在生态区进行,但应尽量降低破坏程度,确保经济区的修复工作为主。
3、此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减排、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4、加快建立“环境财政”,将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也要增加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通过发行生态补偿基金彩票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5、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6、生态补偿机制是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毕扰梁务功能, 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