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可以通过人均系数法来估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 =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 市区非农业人口 × 365。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防范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这些有害气体主要包括有毒气体(如硫化氢、一氧化碳)和易燃易爆气体(如沼气、石油气)。
2、运行负荷率=每日实际进水量/每日设计处理量。一般要求运行负荷率不低于60%,2010年,虽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已接近80%,有的甚至超过100%,但国家规定运行负荷率不能超过设计处理量的120%。
3、数据来源:城市卫生防疫部门 城市燃气普及率指标解释:指城市建成区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等用气人口占建成区人口的百分比。
4、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建筑容积率(简称容积率),系指建筑总楼板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与建蔽率为不同概念。
5、城镇污水处理行业需要由“规模增长”向“质量提升”“效益提升”转变,全面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升城镇污水管网的运行性能是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的核心和关键。“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测算公式中的污水处理设施收集污染物总量,主要是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与污染物平均浓度计算的。
1、在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目标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环境公共服务能力,通过设施建设和运营保障,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的全面布局和提升。
2、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二)基本原则。强化约束,推动转型。
3、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污水管网19万公里,约三分之一为补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
4、农村污水设施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并不容乐观,在其质量和数量上都不能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到2015年县城的污水处理率平均要达到70%,建制镇的污水处理率平均要达到30%。
5、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加强中央财力在地区间的统筹。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
6、城市污水处理厂在保障水环境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设污水处理厂是解决城市水污染的重要手段。“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底,要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不低于85%。
法律分析: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化学需氧量(COD):这是衡量水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COD浓度应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通常根据处理工艺的不同和地区环保要求的不同,标准会有所差异。
综上所述,该标准于2022年2月起实施,是中国大陆首个针对污水综合排放的国家标准,旨在规范各类生产型和城市污水的排放质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在2001年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7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专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的排放制定,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
处理总量和处理质量 每日进入污水厂处理的总污水量,是考核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的一个指标,也是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基础数据。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的指标,是根据设计规模达产率来考核。 处理质量可按设计的不同处理工艺应达到的出水水质进行考核。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水质检测标准为GB3097-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